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编号:SXZCJC-2024001
一、项目编号:JH23-210106-00149
二、项目名称:铁西法院卷宗扫描服务(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北街 24 乙
当事人2:辽宁东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西江街223-13号1-18-2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举报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材料,其举报的内容包括:一是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在评审中不断干预评审老师,不断催促,还提出甲方评完了让我们按甲方结果填写,影响正常评审工作(调录像可以看到);二是评审中该工作人员手机始终未上交,违反相关规定;三是未按规定给付评审费,超过二小时不足三小时按规定应付评审费400元,但只给了300元,电话与代理人员询问却遭恶毒攻击,话没说完代理人员就蛮横地挂断电话,再拨打就拒接。他们掌握着主动,评审开始时,已让我们将评审费支付表填全并签字(除了金额栏未填写)评审结束后将款项直接打入银行卡中,并未与我们确认,更不符合规定。由于该代理人员对工作极不负责任,甚至仗势欺人的感觉,导致我不得不投诉,建议管理部门对不良行为进行规范,还采购评审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更请求为我做主,讨回应得的评审费,应补发少给我的100元。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查阅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采购代理机构的情况说明、开评标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查明事实如下:
铁西法院卷宗扫描服务(二次)(JH23-210106-00149)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为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采购代理机构为辽宁东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岳萌,评审专家2人,分别是王家仁、杨放。
该项目2023年9月25日上午10:28左右磋商小组进入评标室,12:46左右磋商小组离开评标室。10:29左右,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直接指定磋商小组评审专家王家仁作为磋商小组组长;10:44左右,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要求磋商小组成员各自负责一家的资格性审查,评审专家杨放质疑这一做法是否允许,但代理机构并未答复;10:52左右,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王家仁说,您看第二家(资格性审查)吧,第三家采购人代表看完了;10:56左右,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磋商小组成员说,没事儿就(资格性审查)提了吧,没啥额外要求。
辽宁东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3年9月25日《情况说明》自认其单位项目负责人在评审项目时,私自使用手机两次。该项目评标时间在2小时20分左右,给付杨放评审专家报酬300元。
该项目于2023年9月25日发出中标通知书,2023年10月26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目前辽宁政府采购网上未见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公示,采购系统中也未见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此外,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评审因素中包含以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和档案影像处理机档案修复管理软件著作权证书、档案数字化加工软件著作权证书为加分项的内容。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
对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认证申请指南(https://www.isccc.gov.cn/zlzx/gltxrz/09/77057.shtml),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包括“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期间及建立体系前的一年内未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相当于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对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虽与采购需求有一定关联,但是,按照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附件《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第五部分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即使是乙级资质,也要求“上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0名”和“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仍然属于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的情形;前述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软件著作权证书,一方面,按照《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条“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的规定,有关主体制作软件,并非一定要进行著作权登记,另一方面,著作权登记只能证明软件权利的归属问题,不能说明供应商服务质量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对于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的行为,其指定磋商小组组长人选、要求磋商小组人员每人评审一家响应文件的资格性审查、催促评标进度等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
对于政府采购合同,2023年9月25日发出中标通知书,2023年10月26日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未对采购合同进行公示和备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沈阳市财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沈财法〔2020〕445号),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责令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限期改正,接到本决定书7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回复改正情况。
二、责令辽宁东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接到本决定书7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回复改正情况。
当事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铁西区财政局
2024年1月17日
附:送达回证